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为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个人业务不再收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5月15日起,市民在到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异议、更正、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以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以外的原因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登记等业务时,只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不需提交复印件。(记者刘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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