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三方面责任。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新《安全生产法》秉承了依法治国的理念,突出了“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安全责任追究”三个新特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党委要强化领导责任。全市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切实转变观念,带头担起党管安全的重任,按照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五个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断强加基层、尤其是乡镇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各级党委常委会要及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本地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政府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全面掌控安全生产态势,及时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要积极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企业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实施、谁担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完善安全设施,实施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实施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打好企业本质安全的基础。同时,要突出安全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处罚,让肇事者、责任人付出更大的代价,解决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督察责任和直接当事人责任,该约谈的约谈、该处分的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每一起事故,都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真正使血的教训不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
法之有威在于行。安全生产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既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更需要各职能部门的严格执法。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新《安全生产法》,构筑起严密的安全生产法网,不断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