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新闻>>头条聚焦>>

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11月1日起上调

2019-10-16 09:33: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霍相博)2019年11月1日起,廊坊市开始执行河北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廊坊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共分1900元、1790元和1680元三档,分别增长15.15%、12.58%和13.51%,小时最低标准为19元、18元和17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此前的2016年7月1日,河北省开始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14元。

此次上调,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和霸州市执行第一档次,香河县和大厂回族自治县执行第二档次,永清县、固安县、文安县和大城县执行第三档次,无第四档地区。

根据河北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廊坊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根据《通知》,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谭倩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相关新闻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