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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消协发布五个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9-03-15 14:19: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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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2018年,市消协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案件1437起,接受消费者咨询8000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多元。近日,廊坊市消费者协梳理了2018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维权热点和难点。

案例一:电动车故障多 举证责任倒置解难题

案例简介:2018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从文安县城东关某电动车专卖店28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刚使用了几天,就频繁出现断电故障,多次找经营者维修。消费者质疑电动自行车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车。电动车专卖店的负责人说,电动车都是有合格证的,不承认有质量问题坚决不退货。无奈之下,张先生投诉到文安县城区消协分会,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工作人员告知经销商电动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谁销售谁负责,消费者骑用后怀疑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请销售商提供现在经过骑用后的电动车的质量检测报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2800元购车款。张先生表示愿意在该店另购一款电动自行车。

案例评析:消协依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据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应属于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

案例二:商家不退续保押金 侵害顾客自主选择权

案情简介:2018年,安次区消费者协会接到张女士投诉,称三年前通过辖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贷款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当时向该公司缴纳押金2000元,现贷款已全部还清,但押金收据无法找到。汽车服务公司以无法提供收据为由,不予退还押金。张女士来到安次区消协,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立即调查核实情况。经过讲解合同法,该服务公司最终责成会计查找三年前的收据底联,确认了消费者的交款事实,并经核查无误后退还了张女士所交纳的押金。

案例评析:汽车经销商向贷款买车的客户收取“续保押金”已成为业内潜规则,但并无法律依据,且存在捆绑性强制销售行为。“4S店所称的收取‘续保押金’是为了防控风险这一说法,也缺乏法律依据。车主已清偿完贷款,车辆已经不需要再作为抵押物,所谓的风险也已不复存在,因此,不退还“续保押金”是没有理由的。“此外,虽然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签署了相应的合同,但如果经销商未提前明确告知,仍然是有捆绑性强制销售、霸王条款的嫌疑的。”

对于4S店采取的“续保押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案例三:样品与货物不符起纠纷 商家退款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日,李女士在大城县某保温材料公司订购了一批吸音板,看到样品后与经营者签订了购货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者提前支付了14083元货款。收到货物吸音板后发现有严重色差,与样品质量差距很大,不能正常使用。李女士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李女士来到大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求帮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调解,被投诉公司同意先将退货款存到县消保委银行账户,等到自己收到退回的货物后再由消保委将退货款转给消费者李女士,消费者李女士当即同意,最终商家同意一次性退还消费者货款14083元。

案例评析:买东西,遇到产品质量有问题,还未交货时消费者可以取消交易。在对方还没交货时发现了产品质量有问题,觉得不放心对方的产品,有了不信任感,可以立即和对方联系,要求取消此次交易,并要求对方赔偿因交易取消而产生的损失。交货时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拒绝收货,要求换货。拒绝收货后,可以要求单位换货,把有瑕疵有缺陷的产品全部退回去,换成质量过关的产品。

交货后,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在保留好证据后应及时联系对方,跟对方讲明情况, 并把相应的证据出示给对方,要求对方补救。无论是换货,还是退货,还是限时维修,都要求对方给予合理的解决措施,弥补损失。

案例四:家具新旧难辨 消协调查出答案

案情简介:2018年1月,安次区消协接到焦女士投诉,焦女士称2017年7月在某卖场家具店购买了沙发、电视柜和茶几。商家12月送货后消费者发现,包装箱破旧不堪,而且上面附着大量灰尘,部分角落还有蜘蛛网,消费者认为,商家以旧充新,把旧货卖给了自己。当即,消费者拒绝收货,并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因商家不同意,投诉到安次区消协要求解决。

接到投诉后,安次区立即指派专人到该商家了解情况。经过多次取证调查,发现商品是消费者定制,但由于消费者要求晚几个月送货,一直存放在库房,导致家具表面附着尘土,包装破旧。几次调解,消费者最终同意将原有定货更换成商家展厅内的一款新品,并由商家免费赠送一个皮制坐凳,一切拆装及搬运费用由商家承担。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商品未交付消费者前,因存放不当导致商品破损的,应由经营者承担全部维修或退赔责任。该起消费纠纷的产生完全是由于商家不重视商品存放条件所致,商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前期的推销、中期的合同及收款,更要重视商品交付时的品质,只有交付时兑现了承诺的标准及品质,才能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案例五:样品机当新机卖 欺骗消费者加倍赔偿

案情简介:安次区陈先生去年11月2日上午买了一部新手机,当时销售人员没有当着陈先生的面打开手机包装,而是一边走一边打开的。陈先生交了手机款3499元,检查完各种配件后就回家了。回家后陈先生拿出新买的手机在家中拍照,拍完照后查看相册,这时突然发现多张几个月前的照片,陈先生怀疑手机不是新机。

陈先生找销售方要求退机,但销售人员说机子肯定是新机。照片是别的顾客验机时拍的照片忘记删除了,手机没有经过销售仍然是新机,不同意退机。陈先生与销售负责人理论不成,第二天便来到了市消协会投诉。

市消协立即组织专人调查,发现该手机卖场存在欺瞒消费者的行为,最终销售经理承认手机是一部展示样品机,销售这部手机时,没有告知消费者这是展示样品机,欺瞒了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提出调解意见:退一赔三。手机卖场销售经理得到了陈先生的谅解,第二天为陈先生退掉手机和手机款3499元,并赔付3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经营者在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已开封展示或未开封的“展示机”也是可以销售的。但如果经营者知情不告,在主观上存在着明知故意性,就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按规定退一赔三,赔偿款不足500元的,应予赔偿500元。   



责任编辑: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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