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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区及各县(市)城区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2019-01-10 15:31:50 来源:廊坊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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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今年禁燃限放继续按2018年《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施行,廊坊市、各县(市)城区全年任何时间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廊坊市、各县(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同时,规定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据介绍,《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一年来,廊坊公安持续加大对烟花爆竹的治理力度,宣传引导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市区、各县(市)城区 全年任何时间禁燃烟花爆竹

禁止在廊坊市、各县(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规定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区域;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经营、燃放情况实行信息化管控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

本市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本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多部门联席共治烟花爆竹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综合执法、建设、房管、交通、工商、教育、民政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等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市民可举报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燃区域、场所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将予以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还有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处罚。(记者李新苓)


责任编辑: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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