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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8-11-22 15:25:1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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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在廊坊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铁训(左)向与会新闻单位介绍该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相关情况。

河北新闻网11月22日讯(通讯员李军慧 记者孟宪峰)今天从廊坊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廊坊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城市管理的对象、内容和范围越来越广泛;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执法依据不明、执法手段有限、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依旧存在;占道经营、店外摆放、无序停车等城市管理顽疾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意识不断提高,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更好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城管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供法制保障,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已势在必行。”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张志超介绍。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将有助于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共同推进廊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化管理、法治化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助力廊坊打造“清净整洁、精细秀美”的城市环境。

11月22日,廊坊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发布会,邀请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相关情况。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2016年廊坊市获得立法权后,廊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包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在内的起草小组,历时两年对《条例》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前后修改达19稿之多。2018年6月28日,廊坊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向社会正式公布,并确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共包括六章47条,分别从总则、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廊坊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明确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区制度,严格了法律责任。

针对市民关注的停车矛盾日益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将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通过将单位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使违法者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有效预防、惩治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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