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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调整

2018-09-03 10:41:36 来源:廊坊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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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病种范围扩大、部分病种报销比例提高、取消门诊特殊疾病年检,并进一步规范了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区外外检外购政策。

据悉,本次调整对原有病种进行了扩容,增加了部分慢性病病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癫痫、帕金森病、动脉血管内支架术后需要抗血小板治疗的。新增病种分类为门诊特殊疾病C类病种。同时,增加病种界定标准。

另外,新政策还增加了随时申报、鉴定的病种,包括冠心病支架、搭桥术后、血友病、动脉血管内支架术后需要抗血小板治疗的,心脏瓣膜置换术后需要抗凝治疗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根据现有病种参照执行。

记者还了解到,为减轻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负担,本次调整提高了部分病种报销比例。血友病由C类病种调整为A类病种,报销比例为85%,个人负担15%,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重性精神类疾病报销比例调整为85%,个人负担15%,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同时,新政策取消门诊特殊疾病年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年检工作参照执行。

此外,本次调整还进一步规范了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区外外检外购政策。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需到统筹区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购药的,应当办理外检外购手续。

在统筹区内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外检外购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5个百分点;

未经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但按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外检外购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15个百分点;

未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外检外购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记者崔帅)

责任编辑: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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