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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取消住房公积金轮候周期

2018-05-30 09:32:18 来源:廊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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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日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支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优化审批程序、严查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行为、畅通投诉渠道,展开一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联合行动。

取消轮候周期,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予以明示。

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手续,优化各部门各环节业务办理流程。在全市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周期,保证受理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为购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要向购房职工说明理由。

明确责任和办理时限,加强对银行监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应当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贷款决定并移交贷款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携带身份证等证件及银行卡,到指定柜面签订借款合同。收到放款指令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手续。在组合贷款发放时,如遇贷款银行指标受限,放款时间需做调整,应当向贷款申请人说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

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以及其它形式的贷款业务,要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依据之一。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

及时受理抵押申请,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申请报告中承诺不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告知购房人有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同时要求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让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路

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促进完成市房管、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市房管局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房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反《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违规行为,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侵犯购房职工合法权益的五方面行为。

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职工提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认购顺序与商业贷款区分对待;对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职工,故意提高销售价格或减少销售价格折扣;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职工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附加其他额外条件。

畅通投诉渠道,维护职工权益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市房管局投诉举报电话2238119和2250637、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及监督电话2283302,等渠道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同时,成立联合维权执法领导小组,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进行联合惩戒,并在相关部门内进行通报,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在市房管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开曝光,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黑名单管理,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信贷授信的参考依据。(记者刘玉静)

责任编辑: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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