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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出台2018年县乡两级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2018-05-09 09:10:13 来源:廊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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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印发《廊坊市2018年县(市、区)及乡(镇)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该《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及所辖90个乡(镇),将按排名进行考核分类。

根据《办法》,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分3组排名考核。其中,市区组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按照各区所设国控监测点位综合指数进行排名;环京县(市)组包括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按照各县(市)辖区所设省控监测点位综合指数进行排名。南部县(市)组包括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按照各县(市)辖区所设省控监测点位综合指数进行排名;各乡(镇)采取总体排名和分组排名进行考核。全市90个乡(镇)所设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代表该乡(镇)空气质量,按照综合指数进行排名。各乡(镇)分3组排名考核。其中,北部县(市)组包括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所辖的24个乡(镇);中部县(区)组包括广阳区、安次区、永清县、固安县所辖的31个乡(镇);南部县(市)组包括霸州市、文安县和大城县所辖的35个乡(镇)。各乡(镇)所设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代表该乡(镇)空气质量。

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每月进行排名考核。采取经济处罚、公开检查、党纪政务处分的方式进行。对年度内一个月在各组倒排第一名的,予以500万元处罚,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在市级媒体公开作检查;对年度内连续两个月在各组倒排第一名的,予以1000万元处罚,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市级媒体公开作检查;对年度内连续三个月在各组倒排第一名的,予以1500万元处罚,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在市级媒体公开作检查;对年度内连续四个月在各组倒排第一名的,予以2000万元处罚,给予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党纪政务处分;对年度内连续五个月在各组倒排第一名的,予以2500万元处罚,给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党纪政务处分;对年度内连续六个月在各组倒排第一名的,予以3000万元处罚,给予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党纪政务处分。

对各乡(镇)总体和分组排名考核采取经济处罚、公开检查、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

对月度排名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予以经济处罚,倒排第一名的给予30万元处罚,倒排第二名的给予20万元处罚,倒排第三名的给予10万元处罚,处罚资金由乡(镇)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年度内一个月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乡(镇)和全市倒排前十名的乡(镇),由市大气办进行通报批评,乡(镇)长在市级媒体公开作检查;对年度内连续两个月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乡(镇)和全市倒排前十名的乡(镇),由乡(镇)党委书记在市级媒体公开作检查;对年度内连续三个月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乡(镇)和全市倒排前十名的乡(镇),由县(市、区)委、政府对主管乡(镇)长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年度内连续四个月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乡(镇)和全市倒排前十名的乡(镇),由县(市、区)委、政府对乡(镇)长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年度内连续五个月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乡(镇)和全市倒排前十名的乡(镇),由县(市、区)委、政府对乡(镇)党委书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年度内连续六个月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乡(镇)和全市倒排前十名的乡(镇),由县(市、区)委对乡(镇)长予以免职。年度内各月均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乡(镇)和全市倒排前十名的乡(镇),由县(市、区)委对乡(镇)党委书记予以免职。

市大气办负责考核结果及处罚数额的计算,并对排名及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统一负责通过年度财政结算办理资金奖惩事宜,奖惩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记者 陈正 吕新颖)

责任编辑: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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