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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纪委监察局出台《问责暂行办法》助力大督查

2017-12-07 10:09:47 来源:河北新闻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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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岳立和、张迪 记者解丽达)日前,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重点工作大督查的意见要求,推进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廊坊市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出台《关于省市重点工作大督查的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暂行办法》),对大督查中存在的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严格实施追责问责,以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为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省、市开展的大督查工作不学习、不传达、不研究,没有及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思路不清、决策不当、举措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对落实中央和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策部署不坚决、阳奉阴违、消极应付,工作效率低下,甚至拒不执行,未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的;对在环境污染治理、去产能、项目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精准扶贫脱贫等重点工作中,因主观原因,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在上级督查倒排落后,影响全市工作大局的;对牵头负责推动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组织协调不力,故意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以致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不能及时落实,重点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需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的事项、推进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不主动配合,推诿扯皮,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重点工作落实的;对在推进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发生的重要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擅自做主、处置不当,造成工作延误或严重后果的;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未能主动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恶化,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在落实重点工作和配合省、市开展大督查工作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在大督查中不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故意干扰阻挠督查工作,或者教唆、指使他人干扰阻挠督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大督查中,对上级下达的督查整改建议不落实、不办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者整改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对本辖区、本部门督查发现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该问责没有问责,被上级督查通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指示、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和有关部门建议问责的;《廊坊市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办法》规定问责的其他情形等13种问题情形一律从严从重问责。

《问责暂行办法》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和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落实《廊坊市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既区分不同情形和违纪程度,综合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问责方式,着力解决落实责任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到位、问题解决不到位的问题,又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旗帜鲜明地保护干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失误,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此外,《问责暂行办法》对大督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和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案双查”,既倒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又倒查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对重点工作不落实问题较为严重的,由督查组直接对相关部门或地区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警告问责,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对约谈后仍然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存在明显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由督查组对相关部门或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提出问责建议。对督查组提出的问责建议,由各相关党委、政府和部门依纪依规实施问责。

责任编辑: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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