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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交警重申十条最严交规

2017-12-01 10:47:27 来源:廊坊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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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市区交通管理秩序,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交警支队重申并严格施行10条交规: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罚款100元;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方乱停乱放的,罚款100元,记3分。

二、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的,罚款50元;压实线变更车道的,罚款100元,记3分。

三、遇交通拥堵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超车,罚款200元,记2分;遇路口堵塞,仍然进入路口的,罚款200元,记2分。

四、中重型货车未取得通行证进入市区外围环路(含)以内道路的,罚款100元、记3分。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注销驾驶证,3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六、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影响识认的,予以警告处罚,未换领号牌再次被查获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罚款200元,记12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

八、违反规定,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罚款100元。

九、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造成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损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十、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新苓 通讯员姚津滨)

责任编辑: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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