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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余热”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2017-05-25 10:56:21 来源:廊坊日报

5月23日9时至11时,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刘冬亮律师走进本报编辑部,做客第504期“廊坊日报公益行动——律师法律援助热线”栏目,现场接听读者电话,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发挥余热”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高原

市民李先生:我原是某学校数学老师,2014年2月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后,我在教育培训学校找了一份工作。双方约定,我在培训学校办公地或学生家中对学生进行“一对一”数学辅导,培训学校按月为我结算课时费。半年后,因培训学校拖欠课时费,我提起劳动仲裁。然而,当我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提起仲裁时,被告知案由有误,应提起“劳务合同”纠纷。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下,劳动者即不再成为劳动法意义上适格的“劳动者”,其在“发挥余热”过程中与用工单位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二者间仅形成劳务关系。

未迁户口的“嫁出女”是否具有原村村民资格?

市民何女士:我是某村村民,成年后出嫁,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后该村发放福利,对于我是否还具有原村村民资格产生分歧,该如何解决?

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主要是基于“人合”形式而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其次,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户口是国家确认一个人身份的有效法律依据,因此,只要合法居住在本村组且属农业户口即为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仅对于那些未经合法程序和原因取得的户口,如除出生、结婚等正常原因外,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而将户口迁入的,虽然其户口在村组里,但可不认定其享有本村组村民资格。何女士是该村土生土长的村民,自幼随父母一户,户口从未迁出该村,应当认定为其享有该村村民资格。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认购协议书有效吗?

市民李先生: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我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我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我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我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我前去认购,将商铺售罄。请问,我与甲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书》有效吗?

律师解答:首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甲公司在起诉前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应认定该《商铺认购书》有效。

其次,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认购书中,双方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且李先生依约支付了认购金,故该《商铺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综上,甲公司与李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未通知李先生认购,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由于甲公司已将开发的商铺售罄,甲公司对李先生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在法律上不可能,构成履行不能,李先生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只能主张实际履行之外的其它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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