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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限购新政导致买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2017-04-26 10:21:22 来源:廊坊日报

房屋限购新政导致买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市民张先生:3月15日,我通过中介公司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王女士位于市区某处的房屋。合同约定我交首付30%,其余房款银行按揭贷款。3月22日,政府出台限购政策,购买第二套房屋首付比例不低于50%。按新政首付要多交40万,我拿不出这么多钱。我想解除合同,但王女士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我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解除,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对于新政内容有约定,应按约定处理。如合同中约定“若因政策变化致买方首付提高,买方应补足首付。若因买方首付不足导致合同解除,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张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免责,合同解除”,那么合同解除后,买卖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对于新政内容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购房政策的调整属于情势变更,买方支付不了购房款不构成违约,同样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农村房产?

市民刘先生:我农村老家有一套房子,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我父亲名下。如今,父母已先后过世,我是独子,但属城镇户口。请问,土地使用权能否变更到我名下?

律师解答:如果你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对于他们的房产你有法定继承权。如果你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则你因继承房产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依法继承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权属来源材料、依法继承材料以及其它必要材料后,可以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变更到你名下。

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为躲避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险情制造者是否承担责任?

市民李先生:我驾车在市区主干道正常行驶时,突然有一男子横穿马路,我来不及刹车,为了避免与该男子相撞,我急打方向盘变道,导致后车与我追尾,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后车驾驶人受伤。请问,横穿马路男子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男子突然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如果不采取紧急措施很可能造成该男子人身伤害,因此,你的行为应该构成紧急避险。如果后车属正常行驶且你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本次事故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横穿马路男子承担责任。如果在险情发生时你采取的措施欠妥或超过必要限度,你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报记者 高原 )

责任编辑: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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