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新闻>>廊坊社会民生

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处于增驾实习期,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是否可以免赔?

2017-04-20 10:20:07 来源:廊坊日报

4月18日9时至11时,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钱海莲律师走进本报编辑部,做客第499期“廊坊日报公益行动——律师法律援助热线”栏目,现场接听读者电话,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处于增驾实习期,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是否可以免赔?

市民张先生:我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我雇的司机前天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正处于增驾实习期,保险公司说商业险不赔。请问,这合法吗?

律师解答:张先生雇佣的司机在实习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确实属于商业三者保险条款免责情形。实习期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2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将其列为免责条款,只要尽到提示义务,法院应该支持免责免赔。

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照死者的户籍所在地还是事故受诉法院所在地?

市民周女士:我朋友户口在山东,昨天在廊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请问,死亡赔偿金按照哪的标准计算?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案件管辖法院为事故发生地、被告所在地。周女士朋友的近亲属选择在哪个法院起诉,哪里就是受诉法院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是根据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可见,如果山东省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地,是可以按照山东省的标准计算的。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可以主张交通费吗?

市民李先生:我的自用家庭轿车昨天被撞,现在在修理厂修理,我可以主张交通费吗?

律师解答:李先生可以主张车辆自交通事故发生至车辆修理完毕期间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也可以称为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得到法院支持。(本报记者 高原)

责任编辑:刘晓莉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