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 向廊坊市反馈督察情况

2016-12-29 09:15:32 来源:廊坊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莉
督察组强调,廊坊市委、市政府应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6年8月30日至9月23日,省委、省政府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廊坊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形成督察反馈意见。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廊坊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省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自身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明确了“绿色发展”的工作定位,制定实施多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治污减排工程,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2014年以来,廊坊市组织实施了“两年攻坚战、造林一百万”工程,两年时间完成造林117.5万亩,相当于原有林地面积的总和。2015年,廊坊市区达标天数185天,比2013年增加53天;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2013年减少33天,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2013年下降18.8%。至“十二五”末,三次产业比重由11.6∶53.6∶34.8优化为8.6∶44.3∶47.1,产业结构呈现“三、二、一”格局,绿色、循环正在成为廊坊市产业发展的鲜明特征。

    廊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督察,按照边督边改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查处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及案件线索。目前,23批991件环境举报问题已全部办结,对104个案件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仍然存在

    廊坊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在经济社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的同时,环境保护工作相对滞后。

    一是对生态环保工作的压力传导不到位,狠抓落实不够。廊坊市委、市政府近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但在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县乡级党委、政府的工作中还未能充分体现,环保“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在有些地方表现较为突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自上而下逐渐弱化。有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在工作中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到应有的位置,对本辖区突出环境问题缺乏有效的治理措施,导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

    二是环保基础设施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欠账较多。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收集率低。廊坊市主城区仅有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一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不足6万吨,各县(市)已建成17座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但仍有较大缺口。已完成的45公里雨污分流工程,分支管和毛细管均未改造,不能发挥分流作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全市绝大多数乡镇及农村生活垃圾未实现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9座县级垃圾填埋场均不同程度存在各类问题,绝大多数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不到位,未按环评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医疗废物处理能力不足,管理漏洞多。嘉德恒信医废中心超负荷运行,存在超能力接收、未按要求处置危废、运输车辆不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要求等问题;廊坊市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台账不健全,医疗废物储存、转运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问题。

    三是水环境保护工作上尚有较大差距,力度有待加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管不到位。廊坊市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无标志牌、界碑,标示不清晰;部分饮用水源井一级保护区内仍存在违规建筑物。河流水体污染形势严峻,水环境质量堪忧。根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2016年上半年水环境质量状况的通报》,2016年1-6月份廊坊市部分河流水质出现恶化现象,廊坊市主城区存在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行为。

    四是部分环保重点任务及项目进展缓慢,补课工作不少。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廊坊市主城区应在2015年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督察期间仍有255台10吨以下锅炉未淘汰,各县(市、区)城区及一些小企业在用小锅炉数量仍然较多。香河安平镇污水处理厂和文安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管网扩建工程均为“十二五”国家减排责任书项目,目前均未按要求完成运行负荷;列入2015年减排计划的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南区污水处理厂,固安县碧蓝污水处理厂至今均未验收。

    五是一些职能部门环保主体责任没有落实,监管缺失。市环保局落实新环保法的力度不够。“十二五”期间,市环保局直接行政处罚的案件明显少于各县(市、区),2013年以来,市环保局未向公安部门移交移送过环境违法案件。市建设局对市区生活垃圾管理漏洞大。市建设局下属市垃圾渗滤液处置中心擅自改变渗滤液处理工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接收其他公司垃圾渗滤液;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和运行的两座应急污水处理站缺乏科学的技术论证及投资效益分析,运行后的监管手段单一,管理漏洞多,政府资金投入未能充分发挥应有效益;市建设局对排水许可制度执行不力,对市区排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底数不清,未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对向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放口无监管,未进行水量水质监督和监测。全市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11个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由环保部门负责,工作分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相关要求不符,不利于统筹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不利于协调推进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市卫计委没有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制定全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应急预案,也未指导督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预案;对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市商务局未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对汽车拆解企业进行监管,在明知亚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无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为其变更核发《拆解资格证书》出具意见,对发现该公司存在的危废处置不规范等问题未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市农业局未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制定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未编制“三区”划定方案;对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不力,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对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工作有盲区。市水务局未严格落实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要求;未按照《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未按《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编制全市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不清、日常监管不力。市交通运输局对负责建设及运营的京台高速公路未及时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廊沧高速公路全面通车后途经的永清县后奕服务区和文安县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至今未运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地热资源的开采利用情况监管缺失。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在用地热井数量、要求回灌的数量、每年实际开采量、尾水排放总体情况均未进行过综合统计;对没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工程井孔,未及时监督指导采矿权人予以封闭。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不合格煤炭和成品油监管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检测期内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只进行罚款处理,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廊坊市煤炭经营存储使用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六是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没有全部落实,环境问题较多。全市36个工业园区,大多数园区未设专门环保机构和专职人员,环境管理难度大;部分园区规划修改后,规划环评没有及时修编;少数园区引进项目较为随意,环评要求没有很好落实;部分园区尚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由于水量不足,部分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七是传统小企业集群污染治理水平低,存在环境隐患。廊坊市长期存在一些传统小企业集群,如文安县制板行业、香河县小型家具加工行业、三河市杨庄镇印刷装订小企业、三河市新集镇水泥砖小企业、霸州市部分钢铁压延企业和电镀企业、固安县大韩寨肠衣加工企业等,存在环评审批手续不全、治污设施不健全等问题,环保监管难度大,给环境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廊坊市整改方案须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

    督察组要求廊坊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自觉将绿色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加大环保压力传导,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创新环境保护工作思路,推进部门联动,强化工作落实,狠抓考核问责,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深化大气、水和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有效、妥善处理处置;切实加强地下水压采、小企业群整治等工作;加大河流水体环境整治力度,坚决遏制水质恶化问题。对于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严肃追究责任,处理结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强调,廊坊市委、市政府应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将按有关规定分别向省有关部门和廊坊市委、市政府移交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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