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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开展市本级参保职工医疗救助

来源:廊坊日报  2015-12-18 09:57:51  责任编辑:丁璨

    本报讯(记者张欢 通讯员李雪鲲)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获悉,按照《廊坊市市本级城镇参保职工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2]18号)文件精神,市医保中心对2014参保年度和2015年下半年(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参保职工进行医疗救助,2016年1月3日进入个人申报阶段。

    据悉,经民政部门批准在2014参保年度和2015年下半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者;夫妻双方一方失业并在2014参保年度和2015年下半年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者或参保人员2014参保年度和2015年下半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者均符合申报条件。

    低保和失业人员要分别提供低保证、失业证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金等相关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6年1月3日——2016年1月22日为个人申请和单位审核上报阶段。由本人或其亲属根据在规定参保年度内(以审核日期为准)个人负担的费用额度和家庭收入的承受能力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统筹区内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廊坊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及开户行名称,异地安置人员可提供本人其他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及开户行名称,参保人员已故可提供直系亲属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2016年1月23日——2015年2月22日,为医保中心审核和公示阶段。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认真审核盖章后,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或其家属报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医疗救助基金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情况提出救助意见。

    救助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在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到参保职工提供的账户中。

    截至2016年2月22日仍未提出申请救助者将视同自动放弃救助权利,不再给予救助。因参保人所在单位原因造成参保人不能享受救助的,由该单位负责。

    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222795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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