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升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11月27日,市环保局接到省环保厅传来《河北省大气重污染预警报告》,预计11月28日至12月1日,影响我省的冷空气较弱,风力较小,静稳指数较高,预计我市及周边地区将出现连续空气污染指数(AQI)大于200的重污染天气。11月28日零时起至9时我市AQI指数一直处于大于300(峰值达到368)的状态,上午9时,经我市气象台、环境监测站和PM2.5专家小组加密会商,预计我市未来一周时间,大部分时段天气以多云到晴为主,并伴有雾或霾,12月2日以前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的扩散,鉴于我市当前空气污染指数已高于预计状态,达到严重污染程度,专家组建议我市提升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到红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廊坊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行动方案》以及《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5修编版)的要求,为确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河北省环保厅意见和PM2.5专家组的研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升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到红色预警,并及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间自11月28日22时起至12月2日12时止。为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涉气企事业单位,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应特别加强对燃煤锅炉、钢铁、玻璃、水泥行业和高架源及重点涉气企业的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直接派驻驻厂员,24小时值守,必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二、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以及供水、输油(气)管道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所有渣土运输车禁止运输。
煤堆、料堆以及各类施工工地内土堆和闲置、裸露的空地全部用密目网覆盖并增加各类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三、除公交、城市运行保障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外,主城区(含县城)实行非营运客车单双号限行;同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无标车、黄标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农用柴油车、拖拉机通行;外埠重卡绕城行驶。
四、主城区(含县城)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提高30%以上。
五、全市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焚烧秸秆、垃圾、落叶和杂草。
六、环境敏感点周边一公里范围内餐饮、室内烧烤实施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
另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此次应急响应不采取停课措施,市教育局需要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健康提示性工作,减少户外活动,加强必要的防护措施;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守。市国资委应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市气象局负责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本地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宣传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此次应急减排措施的宣传,尤其是加强对广大市民的健康宣传工作。
近日,市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此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 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将给予全市通报,并追究责任。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