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全省“五小”食品业态调查统计工作,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饭桌、食品摊贩等“五小”食品业态的基本情况,为制定分级分类监管措施提供依据。为做好我市“五小”食品业态调查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全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尚未获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小食杂店: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主要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小餐饮店:有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符合“即时制作、即时消费”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快餐店、小吃店、小饮品店等单位和个人。
(四)小餐桌:受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五)食品摊贩:无固定经营门店,在集中交易市场内或者商场、超市以外的其他场所,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六)除上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餐桌、食品摊贩外,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食品业态。
二、调查内容:生产经营业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时间,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从业人数,健康证持有人数等基本情况。
三、调查时间:2015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
四、调查方式:调查统计人员手执《河北省“五小”食品业态摸底调查表》入户调查。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调查统计部门及其调查人员,对被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必须予以保密。
请从事“五小”食品业态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积极支持配合全省“五小”食品业态调查统计工作。
特此通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