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我市根据《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发布2015年第三季度空气质量奖惩情况通报,首次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按照排名情况进行奖罚,广阳区、三河市和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别获得50万元资金奖励。
《奖惩办法》规定,自2015年第三季度起,我市将根据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率两项指标进行综合排名,分别对相关县(市、区)给予资金奖罚。若出现综合分数相同的情况,奖励时优先考虑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率高的,处罚时优先考虑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率低的。
考核奖惩分两组分别进行,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为一组进行综合排名,3个区中的第一名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最后一名给予50万元处罚;其余8个县(市)为一组进行综合排名,前两名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最后两名各给予50万元处罚。值得一提的是,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上年度同期不降反升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给予100万元处罚。
办法规定,市环保局负责每季度综合排名以及奖惩数额的计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兑现对县(市、区)的处罚和奖励。奖励资金将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能力提升建设。
与此同时,我市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十条》中的问责要求和《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出台了《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问责办法》,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细化问责。
例如,按照《奖惩办法》的季度排名,对列为季度空气质量后进单位的县(市、区)或廊坊开发区,在进行资金处罚的同时,进行挂牌督办,在市级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措施。对未完成2015年度空气质量“双控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实行黄牌警示,取消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提拔和评优、评先资格。对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空气质量“双控目标”和工作任务的,责令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引咎辞职。同时,对市直相关部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同步进行考核问责。对存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作为,行政推动力明显滞后”;“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较差,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在市委、市政府调度、约谈或挂牌督办后,仍无明显改进”;“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重点工作持续处于较差水平,可能导致无法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等问题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约谈。约谈分为警示约谈、警告约谈和严重警告约谈三个层次,不定期进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与此同时,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可对市直相关部门按照优良差三个档次进行服务评分。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奖惩办法》和《问责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动性,加速开展并不断创新工作,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管控举措,为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记者刘杰 通讯员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