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陈某是某工厂的保安,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被孙某和赵某打成轻伤,经派出所调解,孙某和赵某要向陈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随后,陈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于是,陈某便与所在工厂协商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可是双方在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的支付问题上产生了争议。陈某认为孙某和赵某的赔偿不能免除工厂的赔偿责任,自己理应获得“双赔”。工厂则认为,应当从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扣除孙某和赵某已支付的数额。
那么,当第三人侵权和工伤共存时,工伤职工应获得哪些赔偿?
律师说法: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鲁照聚律师表示,首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医药费向第三人追偿。分析此项规定可知,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即产生工伤职工丧失向第三人主张医药费权利的效果,即职工只能获得医药费的单份赔偿。本案中,侵权的第三人孙某和赵某已经赔偿给陈某医药费,所以,陈某无权再从基金获得医药费。
其次,除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工伤职工原则上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但因为两者是由同一事实引发的,故应在性质相同的物质性赔偿项目上予以适当限制。
第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应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不重合,工伤职工可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获得这三项待遇。本案中,陈某应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工厂应支付给陈某伤残就业补助金。 (记者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