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新苓)日前,廊坊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光天化日之下潜入被害人家中盗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这已经是王某第三次被判刑,此前,他曾因犯强奸罪和盗窃罪被判刑。
2014年10月19日下午13时许,王某翻墙跳入廊坊开发区某村张某家中,在房间内盗得高仿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三星ES70型数码相机一部、金黄色项链一条、金黄色男士戒指一枚、金黄色男士扳指一枚,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正当王某得手,打开张某家大门准备离开时,被恰巧赶回家中的张某发现,王某随后翻墙逃跑,可是没跑几步,便被郭某和同村任某控制。郭某立即报了警,王某被赶到的民警抓获,被盗物品当场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