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市区常住户口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户口;3年以上户口是指申请人2012年6月29日及以前取得市区户口(学生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期间不计入常住户口时间)。
申请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年满26周岁的单身(未婚或离婚、丧偶未带子女)家庭。
2、申请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家庭,201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4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29416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申请公共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201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4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即23532.8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
家庭总资产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工商注册企业资本金或出资额、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有单位的,由单位开具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本人书面具结。最低收入家庭以《低保证》为证明(《低保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其配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公共住房保障;
4、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即2010年6月29日及以前转让),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