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高振海,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霸州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高振海行政警告处分。
霸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高振海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来源:廊坊纪检监察网 2015-02-02 09:43:26 责任编辑:冀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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