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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房子先赠女儿又赠孙子 女儿起诉至法院

来源:廊坊都市报  2014-12-04 10:53:33  责任编辑:冀晓航

    永清县的老王将名下的房屋起先赠与给了女儿,但是女儿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后老王又将房屋赠与给了孙子,那么该房屋能够两次赠与吗?日前,永清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

    永清县老王与妻子张某生前育有一子王军、一女王红,他们一家人很早就到永清县城居住。老王与妻子将坐落在永清县某村的三间正房、四间厢房租给外乡人刘某做生意,刘某在承租期间又建了南房两间。合同到期后,刘某用这两间房折抵了房租,房屋归老王夫妻所有。2006年,宅基地清查时,有关部门将三间正房、东西厢房、两间南房登记在老王名下。

    2009年老王与妻子将南房两间以书面的形式赠与女儿王红,并办理了公证,但由于王红在外地工作并没有实际占有该房屋,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老王妻子病故,老王随儿子王军生活。2013年,老王将在老家的三间正房、四间东西厢房、两间南房赠予了孙子王海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4年5月,王红将老王及王军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南房两间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王红,王红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但王红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故该赠予合同无效。王红要求确认该南房两间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永清县法院法官周萍介绍,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

    赠与合同成立,不一定就生效,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要式转移。王红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新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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